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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风建设

加强和改进黑龙江省省属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实施细则

发布时间: 2013-04-15    作者:最佳信誉平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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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强和改进黑龙江省省属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实施细则

黑教科[2012] 83号

为切实加强和改进黑龙江省省属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,弘扬优良的学风,维护学术道德,规范学术行为,全面推进学风建设工作,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,依据教育部《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》(教技[2011]31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省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..条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,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,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、发展之魂。优良学风是提高教育质量的根本保证。各高校领导班子必须提高学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,把学风建设与贯彻《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结合起来,作为高校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来抓,积极营造一个良好学风环境。

第二条 各高校要尽快建立健全教育宣传,制度建设、不端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,实现学风建设机构、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、三公开。

第三条 各高校主要领导是本学校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..责任人,必须有专门领导负责学风建设。

第四条 省委高校工委、省教育厅将学风建设纳入高校领导班子的考核,完善学风建设目标责任制,落实问责机制。

第五条 高校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,必须建立完善学风建设责任制度,各院(部)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..责任人,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班子考核,实行问责制度。

第六条 各高校尽快建立健全学风建设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,负责本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。

(一)制定全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;

(二)定期检查学校学风建设工作;

(三)制定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界定标准;

(四)接收学术端行为的署名举报;组织..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;

(五)受理当事人的质询投诉,做出及时、相应处理,并告 知当事人;

(六)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;

(七)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。

第七条为更加有效地加强高校学风建设,各高校必须尽快建立健全校学术委员会(..咨询委员会),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(..咨询委员会)在学风建设、学术评价、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。学术委员会应积极承担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,负责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。

第八条 各高校要加强教师的科研诚信教育。要把教师队伍 学风建设作为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实施重点,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,并建立科研诚信档案。 教育引导教师热爱科学、追求真理,抵制投机取巧、粗制滥造、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,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。

第九条 各高校要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和教育体系。制定和完善学术规范,建立学风建设教育体系。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,把学术道德、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,注重发挥楷模的教育作用,强调学者的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。把学术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,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。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、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。要通过教育引导、制度规范、监督约束、查处警示等途径,切实提高广大师生学术自律意识,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。

第十条 各高校要在本专科生以及研究生中进行学术规范教育;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督,认真审阅他们的实验记录和论文手稿,以严谨治学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作风感染影响学生,力争成为言传身教的榜样和教书育人的楷模。

第十一条 各高校要尽快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评价机制。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,全面考察师德、教风,强化创新的质量和贡献,避免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、避免片面地将学术成果、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和职称评定挂钩。

第十二条 各高校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要体现重创新质量和贡献的导向,全面考察师德、教风、创新和贡献。

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。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,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、文章发表、著作出版、项目立项、成果鉴定、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。

第十四条 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。各高校要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、学术成果公示制度、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、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、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。

第十五条 各高校应建立学风建设信息公开化制度,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、学术成果鉴定程序,强化申报信息公开、异议材料复核、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。对项目申报、项目成果、论文著作等要及时网上公示,接受校内外同行..的监督。

第十六条 各高校在校级门户网站上开设学风建设专栏,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和相关政策、制度等;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,接受社会力量和新闻媒体的监督。

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的学校、学院、学者三级学风建设监督体系,完善“校院两级”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机构,明确校院职责,加强同行监督,强化全方位监督和约束。

第十八条 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办法,开辟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和查处的各种渠道,鼓励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投诉。

第十九条 各高校要完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,建立和完善各项公示、受理投诉、处理投诉的完备制度,确保投诉人、被投诉人的权益不受伤害。

第二十条 加强行政监督,省教育厅每年将开展学风建设工作专项检查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省属高等学校。

第二十二条 本《实施细则》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三条 本《实施细则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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